江苏新鹏飞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脉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鹏飞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6执10680、1068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金港科技园B栋第四层A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新鹏飞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果牌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鹏飞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1012元及利息、受理费826元,保全费43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