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洋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1执29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洋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6层一区602。
法定代表人:唐大洋,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绿地京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11号楼11层1102。
法定代表人:潘伟,经理。
北京大洋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绿地京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3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洋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绿地京创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633,542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账号六个,冻结期限一年(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止),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已执行案款0元,未履行1,633,542元。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宝建
审 判 员 赵 良
审 判 员 霍福生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