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6996号
原告:**兴业(北京)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金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兴业(北京)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中区11号三层3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中区11号二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运全有,负责人。
原告**兴业(北京)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原告**兴业(北京)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兴业(北京)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军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