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3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宁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目前申请执行人宁波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已与另一家公司一并领取执行款5万元,余款按照约定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