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3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003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威灵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