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财保29号
申请人:宁波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70484632XG)。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44968030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1000579557755L)。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常甫路瑞丰道南侧安次区(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钟玉。
申请人宁波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廊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以其与两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保障案件执行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7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担保人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雯雯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