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夏防火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华夏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利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1民初1449号
原告:天津华夏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亮,经理。
被告:天津利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知景道**社会山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戴亚洪。
原告天津华夏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利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申请冻结天津利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660.5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告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利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660.59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