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夏防火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华夏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民初3897号
原告:天津华夏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亮,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84号平达写字楼第50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宾,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夏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华夏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夏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夏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天津华夏防火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周姗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张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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