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隆盛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博隆盛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福恩德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民初1714

原告:北京博隆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姚店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邵双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济财,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恩德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七村村民委员会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吴朱贵。

原告北京博隆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隆盛公司)与被告北京福恩德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恩德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隆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吕济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恩德莱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隆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恩德莱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 600元;2.福恩德莱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910日,博隆盛公司与福恩德莱公司签订安装防火门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地点为东城区东四十条南门仓5号军区总医院新楼3层,工程期限30天,工程总造价72 000元,签订合同应支付预付款21 600元,货到应付款21 600元,安装验收完毕应付28 800元。但福恩德莱公司实际仅支付预付款20 000元、货到款20 000元、安装验收款15 000元,至今拖欠16 600元货款未支付。

被告福恩德莱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博隆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工业品买卖合同、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资料。福恩德莱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博隆盛公司主张与福恩德莱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交《工业品买卖同》。工业品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为福恩德莱公司,乙方为博隆盛公司,博隆盛公司负责军区总医院新楼3层防火门的供货及安装工程,工程合计价款72 000元,工程自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工;合同签订预付合同总价的30%,货到现场付至合同总价的60%,安装完毕付至合同总价的80%,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工程质量保修二年,从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乙方发出工程验收通知,双方人员到施工现场,按所设计图纸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后,双方负责人应在验收单上签名认可。乙方现场工作完工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收到通知3日内应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如超过3日甲方未组织验收,视为该项目已完工并验收合格。合同落款处甲方处代表人处有吴昌友的签字、未加盖福恩德莱公司印章,乙方落款处加盖博隆盛公司合同专用章。

关于合同的签订过程,博隆盛公司称:福恩德莱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朱贵与博隆盛公司员工张鑫协商合同事项后,让吴昌友负责签订合同,但吴昌友签字后一直以有事为由推脱盖章,导致该工业品买卖合同上仅有吴昌友的签字未加盖福恩德莱公司印章。

关于合同履行过程,博隆盛公司称:其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应向福恩德莱公司提供并安装防火门22樘及防火设备挡烟垂壁1套。博隆盛公司于2015107日前安装完成,并由吴昌友于201510月底验收,但福恩德莱公司未向博隆盛公司提交书面验收凭证。福恩德莱公司至今仅支付55 400元,尚欠货款16 600元未支付。

博隆盛公司提交的其公司员工张鑫与福恩德莱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朱贵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博隆盛公司向福恩德莱公司催要军区总医院防火门尾款。博隆盛公司提交的其公司员工张鑫与吴昌友的通话录音体现,吴昌友曾为福恩德莱公司员工,博隆盛公司为福恩德莱公司提供了防火门供货及施工,福恩德莱公司未结清款项。

本院认为,因福恩德莱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博隆盛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博隆盛公司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张鑫与吴朱贵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鑫与吴昌友的通话录音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博隆盛公司与福恩德莱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博隆盛公司完成了合同项下的货物供应及安装义务,且工程早已过了质保期,福恩德莱公司应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故博隆盛公司关于福恩德莱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 6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福恩德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博隆盛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6 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北京福恩德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蕊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丹
人 民 陪 审 员   田颖丽

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杨 慧
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