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3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字沽**号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天津市**辰区双街镇双辰**路**号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8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检测费及滞纳金,被执行人自2018年7月起,每月偿还20万元,一共偿还15个月,最后一个月一次性还清。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津0113民初8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