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市沂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872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临沂市沂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沂州阳光花园内地王集团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主父国政。
被申请人殷力刚,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被申请人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阳街道农机大市场7号楼114号。
法定代表人韩顺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沂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殷力刚、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沂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殷力刚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市沂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殷力刚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