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4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日出生,个体户,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65779805A,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韩顺红,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苏1324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4517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1602元,由***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2月9日、2022年3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情况,2022年3月3日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位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单现金价值;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2年1月1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3月16日,通过委托溧阳市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居委会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3月1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324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陈 研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李帅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诚
书 记 员 刘品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