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韩顺红。
**与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21)皖1323民初7022号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制作的(2021)皖1323民初7022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利平
审判员  刘 银
审判员  王泗贵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