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324民初1238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务工,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65779805A,住所地江苏省**市农机大市场7楼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市泗洪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腾达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资54000元,被告腾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份,**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新城17#、22#、27#、31#楼由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以下简称腾达公司),腾达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2018年7月13日开工,2019年5月12日竣工,被告**雇佣原告为工地技术员,每月工资7500元。工程竣工后,经过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68500元,被告已付14500元,尚欠54000元工资没有支付。被告**于2019年5月12日出具欠条、借条各一份,共计5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腾达公司辩称,腾达公司不认识原告,相关欠款手续均是**出具,与腾达公司无关。另,原告主张的数额中包含借款,应另案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结算单、欠条,可以证明原告***为**施工的工地担任技术员,每月工资7500元,工资总额共计60000元,已付14500元,尚欠45500元未付。关于原告提交的借条,原告称借条上载明的金额8500元并未实际交付,系被告**同意支付给***的工资。但对此原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借条与结算单、欠条均在同一天出具,如借条上的金额属于工资,理应计算在结算单内,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提交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证。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但提交形式不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如下: 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施工的盛世新城小区工地担任技术员,约定工资为每月7500元。后经结算,共计欠付44500元工资。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因而成诉。 另查明,案外人**于2016年3月挂靠被告腾达公司承建盛世新城小区二期5#、6#、10#等十栋楼的建设。 再查明,被告腾达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进入破产重整阶段,由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对欠原告的工资款,被告**、应承担继续给付的义务。现经原告催要后,未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条上载明的8500元,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该钱款属于欠付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原告对腾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工资45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录一:本案证据目录 原告提交的证据: 1、被告**出具的结算单一份 2、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 3、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 4、案外人出具的承诺书一份 5、案外人出具的证明一份 被告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 (2021)苏1324破2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2021)苏1324破28号决定书一份 **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一份 附录二: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