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执恢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农机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江苏泗洪县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32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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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尤 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 宁
书 记 员 周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