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24民初4033号
原告:江苏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558224707,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电厂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65779805A,住所地泗洪县农机大市场7号楼11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