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4823号
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淑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娟,上海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管街道顾八路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祖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0元,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 判 长 宁 璐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窦文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