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4823号

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淑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娟,上海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管街道顾八路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祖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0元,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 判 长 宁 璐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窦文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