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20民初16081号
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4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路8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经济园区,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绿地翡翠4号楼12层。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国基(北京)文化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人民日报印刷厂综合业务楼5层5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经济园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中创国基(北京)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经济园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另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创国基(北京)文化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请,本院口头予以准许,不再出具书面裁定。
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租金75万元;2.判令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以租金7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3.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租金125万;4.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125万为本金,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支付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5.被告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经济园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对上述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2日原告与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经济园区、中创国基(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5月7日企业名称已变更为中创国基(北京)文化控股有限公司)就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号厂房(建筑面积为18832.56平方米)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后原告与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经济园区、中创国基(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四方协议》约定将《厂房租赁合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自2020年7月22日由被告承继,并由被告继续履行至合同终止。根据《厂房租赁合同》第4.3款约定:租金按季度支付,原告于每季度开始前15日向被告发出租金的付款通知书,被告应于收到付款通知书和发票后20日内向原告支付下一季度租金。经履行,被告仅支付第2季度租金50万元,尚拖欠原告第2季度即2022年4月至6月租金75万元及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租金125万元。由于此款原告曾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未付。为此,特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迟延支付租金是因为疫情,被告无法正常经营,对于拖欠自2022年4月1日开始的两个季度租金75万元及125万元无异议,违约金过高不同意支付。
被告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经济园区辩称,其是2000年3月20日经上海市农委批准成立的经济园区,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具备独立的主体,对原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无异议。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辩称,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经济园区并不是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没有关联性,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2日原告与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经济园区、中创国基(北京)文化控股有限公司就原告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号厂房(建筑面积为18832.56平方米)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原告为出租人,被告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经济园区为承租人,中创国基(北京)文化控股有限公司为次承租人。后原告与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经济园区、中创国基(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四方协议》,约定:将原《厂房租赁合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自2020年7月22日由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至合同终止,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经济园区、中创国基(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合同终止为止。根据《厂房租赁合同》第3条约定,租赁期限为2020年4月21日至2030年4月20日,第4条约定:2020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年租金为500万元,合同生效之日起每2年增幅7%,租金按季度支付,原告于每季度开始前15日向被告发出租金的付款通知书,被告应于收到付款通知书和发票后20日内向原告支付下一季度租金。如逾期支付租金,需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经履行,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及2022年7月4日分别向被告开具了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7月1日至9月30日的租金发票,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及7月5日签收了发票,但尚拖欠原告2022年4月至6月租金75万元及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租金125万元,原告遂涉诉。
另查,涉案房屋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办理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又查,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支付原告租金125万元,对应支付的为2022年10月至12月的租金,与本案无关联。
再查,2000年3月20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出具批复,同意南桥镇在批准的工业规划区内建立上海南桥经济小区,故成立了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经济园区。
以上事实,由厂房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变更四方协议、房地产权证、发票及签收凭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批复等及当事人陈述予以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经济园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及《合同主体变更四方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了租赁房屋,也签收了原告开具的发票,但未能支付相应租金,显属违约,另原告主张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酌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倍予以支持。且合同约定了签收发票20日内付款,故本院分别按2022年4月15日及7月26日开始计算相应的违约金。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因疫情要求减免租金100万元亦未提供合理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00万元以及以75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25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经济园区对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桥码头(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