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2085号
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妻子),住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