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执35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无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
被执行人: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
被执行人:张锡铭,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执行人: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无为支行与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锡铭、***、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7月20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锡铭、***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均为轮候查封;
4、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5、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锡铭、***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锡铭、***的生产生活状况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正荣
审判员 朱 兵
审判员 李广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丹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