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3财保590号
申请人:***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坝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245X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18295J。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