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坝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1)豫0291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同意***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1)豫0291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48元,均由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