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坝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1)豫0291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同意***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1)豫0291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48元,均由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