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5民初3025号
原告: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盛业华,董事长。
被告: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计772元,由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