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南凯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2民初3325号
原告: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开阳里八区1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池贵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凯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云港路南侧0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汇通公司)与被告河南凯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焦静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谷百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