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2民初3325号
原告: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开阳里八区1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池贵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凯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云港路南侧0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汇通公司)与被告河南凯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焦静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谷百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