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凯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上诉人河南凯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民初3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凯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申请人即本案被告,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因此,本案应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外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中对发生争议解决管辖法院做出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