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9财保127号
申请人: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池贵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旭,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衣东生,董事长。
申请人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汇通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京安汇通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中铁北京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8621.91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京安汇通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京安汇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8621.91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裴凌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爱忠
书 记 员 孙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