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7937号
原告: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池贵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
被告:北京今日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8层C2003。
法定代表人:张文亮。
原告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今日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孟昕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