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10339号





起诉人: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池贵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请要求:判令被起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60,000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56,640.8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1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亚洲形体健身中心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编号:JAHT160105),约定起诉人以2100,000元的价格向被起诉人销售安装中央空调项目,后期起诉人又承担被起诉人办公室改造工程产生的80,000元施工费。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完成施工内容,但被起诉人拖欠起诉人工程款360,000元未付。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我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亚洲形体健身中心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约定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合同中未专门明确合同履行地的地址,故该合同的管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京安汇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艳






书 记 员


郑文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