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辖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一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林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昕雯,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正丰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70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正丰公司认为:被上诉人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正丰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长宁公证处所在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仅适用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2.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商标的管辖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704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正丰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擅自使用“正丰”商号注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经被上诉人许可,在同种阀门产品上使用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正丰”标识,并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品牌名称为“正丰”的侵权商品,构成商标权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鉴于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且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嘉定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被上诉人据此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渊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范静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