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7民初7045号之一
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林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昕雯,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一芳。
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正丰公司”)与被告福建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正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丰公司诉称,其于2001年5月21日取得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注册有效期至2011年5月20日。2011年3月25日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5月20日。原告拥有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由“正丰”文字、“ZHENGFENG”拼音以及“ZF英文字母变形图案”这三部分组成,其中“正丰”字样在整个商标中处于显著位置,是决定性的辨别特征。原告取得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后,一直在自己生产、销售的阀门产品上使用,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宣传和推广。2003年原告的正丰牌水利控制阀门被评为中外名牌产品。2004年原告当选为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会员单位。2005年原告当选中国质量检测协会团体会员单位。2007年原告被授予“泵阀二十强”荣誉称号。2008年原告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列为嘉定区小巨人企业。可见,原告注册商标具有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2016年3月3日,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正丰”商号注册公司,并在经营中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阀门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正丰”标识。原告对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侵权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填写的基本信息中称其品牌名称为“正丰”。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商品涉及10种商品多种规格,非法经营额高达98,956,340元,按照行业平均利润率30%进行折算后,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高达2968.8万元,原告酌情主张被告赔偿损失500万元。被告与原告一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对原告商标具有高度市场知名度是明知的,因此被告侵权行为存在严重的主观恶意。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3.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23万元。
被告福建正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选择管辖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中的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长宁公证处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条款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而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嘉定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福建正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建正丰阀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建正丰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佳璐
审 判 员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徐 慧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 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