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福建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7号

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03013799N。

法定代表人:赵林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世纪大道北侧**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682160764N。

法定代表人:赵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扶茂岭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黄一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正丰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集团公司”)与被告福建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正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上海正丰公司、正丰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福建正丰公司立即停止针对上海正丰公司、正丰集团公司企业名称以及“正丰”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福建正丰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正丰”字样;二、依法认定第1573814号“正丰”商标为驰名商标;三、判令福建正丰公司赔偿上海正丰公司、正丰集团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四、判令福建正丰公司赔偿上海正丰公司、正丰集团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20万元;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福建正丰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海正丰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阀门的研发、生产、销售。上海正丰公司是第1573814号、第27033267号、第270332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第1573814号“正丰”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六类,商品/服务项目包括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专有权期限自2001年5月21日至2011年5月20日,后续展至2021年5月20日。第27033267号“正丰阀门”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六类,商品/服务项目包括管道用金属歧管;钢管;金属喷头;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专有权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至2029年1月6日。第27033282号“正丰”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六类,商品/服务项目包括钢管;金属水管阀;金属排水阱(阀);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金属喷头;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管道用金属歧管。专有权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至2029年1月6日。上海正丰公司经多年发展,曾获得如下荣誉:“2006年上海市泵阀二十强”、“2007年度嘉定区小巨人企业”、2009年至2017年连续多年被评为“上海知名品牌”等。正丰集团公司于2008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阀门的研发、生产、销售。原告正丰集团公司经多年发展,曾获得如下荣誉:“2011年度盐城品牌”“江苏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等。上海正丰公司、正丰集团公司是关联企业,上海正丰公司的法人与正丰集团公司的法人是父子关系,上海正丰公司以排他许可使用的方式将上述三个商标授权上海正丰公司使用。经上海正丰公司、正丰集团公司将近20年的经营推广,原告的企业名称及正丰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年销售量及行业占有率均排名行业前列。截止2019年12月底上海正丰公司、正丰集团公司共同在在全国各地均设有办事处或分公司,销售网络已遍布全国。福建正丰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制造、销售:阀门、消防器材、水暖洁具。上海正丰公司、正丰集团公司认为福建正丰公司使用“正丰”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恶意攀附原告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其目的在于使消费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并且在客观上已经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企业名称”。上海正丰公司、正丰集团公司分别于2001年、2008年就已经将“正丰”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持续使用至今,通过多年的使用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福建正丰公司将“正丰”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综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意指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一)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上海正丰公司、正丰集团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请求认定第1573814号“正丰”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案属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于被告福建正丰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属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

二、同意指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一)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