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23905号
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3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03013799N。
法定代表人:赵林春。
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工业园北区世纪大道北侧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682160764N。
法定代表人:赵林春。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雾岗路河南工业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3NJ6K8C。
法定代表人:洪月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乐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晓,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乐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针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更改企业名称并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正丰”字样;二、判令被告停止侵犯两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6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在上海市嘉定区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阀门的生产、销售。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是第1573814号、第27015143号、第27033267号、第270332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第1573814号“正丰”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六类,商品/服务项目包括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专有权期限自2001年5月21日至2011年5月20日,后续展至2031年5月20日。第27015143号“ZHENGFENG”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六类,商品/服务项目包括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专有权期限自2018年12月7日至2028年12月6日。第27033267号“正丰阀门”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六类,商品/服务项目包括管道用金属歧管;钢管;金属喷头;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专有权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至2029年1月6日。第27033282号“正丰”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六类,商品/服务项目包括钢管;金属水管阀;金属排水阱(阀);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金属喷头;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管道用金属歧管。专有权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至2029年1月6日。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经多年发展,曾获得如下荣誉“2007年度嘉定区小巨人企业”、2009年至2017年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正丰阀门品牌连续被评为“上海知名品牌”等。
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3日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阀门的研发、生产、销售。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经多年发展,曾获得如下荣誉:“2011年度盐城品牌”、“江苏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等。两原告是关联企业,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排他许可的方式授权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四个涉案商标。经两原告20年的经营推广,原告的企业名称及上述“正丰”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年销售量及行业占有率均排名行业前列。
被告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成立。主要经营业务为制造、销售:阀门及配件等。被告不仅使用“正丰”字样作为企业字号,还在成立后申请“正丰”、“正丰水务”商标以及其他与原告商标相似的图形商标。并在其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正丰”、“正丰阀门”字样进行宣传推广,在其生产销售的阀门产品上印有“正丰”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正丰”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以及上述其他行为,具有恶意攀附原告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其目的在于使消费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企业名称”。两原告分别于2001年、2008年就已经将“正丰”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持续使用至今,通过多年的使用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将“正丰”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在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正丰”字样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综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具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为证明诉讼主张,两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证明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阀门。
2.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证明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是阀门等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3.第1573814号注册商标证书及续展证明、商标详情,证明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是第1573814号注册商标“正丰”的权利人,该商标为国际分类第6类,商品服务范围为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商标有效期自2001年5月21日至2031年5月20日。
4.第27015143号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详情,证明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是第27015143号注册商标“ZHENGFENG”的权利人,该商标为国际分类第6类,商品服务范围为: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商标有效期自2018年12月7日至2028年12月6日。
5.第27033267号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详情,证明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是第27033267号注册商标“正丰阀门”的权利人,该商标为国际分类第6类,商品服务范围为:管道用金属歧管、钢管、金属喷头、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商标有效期自2019年1月7日至2029年1月6日。
6.第27033282号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详情,证明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是第27033282号注册商标“正丰”的权利人,该商标为国际分类第6类,商品服务范围为:钢管、金属水管阀、金属排水阱(阀)、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金属喷头、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管道用金属歧管。商标有效期自2019年1月7日至2029年1月6日。
7.专利号:ZL201410622069.8发明专利证书,证明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拥有发明专利一份。
8.专利号:ZL200720071499.0等共计16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拥有阀门相关类的实用新型专利16份。
9.专利号ZL200730077651.1等3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拥有外观设计专利3份。
10.嘉定区小巨人企业,证明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获得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颁发的2007年度嘉定区小巨人企业。
11.2007年度上海名牌,证明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正丰ZHENGFENG水力控制阀”被推荐为2007年度上海名牌,有效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12.2009年度上海名牌,证明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正丰ZHENGFENG阀门”被推荐为2009年度上海名牌,有效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13.2011年度上海名牌,证明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正丰ZHENGFENG阀门”被推荐为2011年度上海名牌,有效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4.2013年度上海名牌,证明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阀门”被推荐为2013年度上海名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5.2015年度上海名牌,证明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正丰阀门”被推荐为2015年度上海名牌,有效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6.《中国机械工业标准汇编阀门卷(中)》部分节选,证明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参与阀门相关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17.《中国机械工业标准汇编阀门卷(下)》部分节选,证明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参与阀门相关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18.盐城名牌证书,证明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正丰牌弹性座封阀门”被评为2011年度盐城名牌称号。
19.江苏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正丰牌阀门”被评为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为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
2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本,证明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被评选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2017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16日和2020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1日。
21.高新产品认定证书2本,证明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静态平衡阀”“螺旋式除气排污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22.绿色建筑节能推荐产品证书,证明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正丰牌水力平衡阀”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绿色建筑节能产品专家委员会审查被授予“绿色建筑节能推荐产品证书”。
23.2014年一、二、三季度,2015年一、二、三季度,2016年一、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部分节选,证明原告“正丰”品牌阀门自2014年就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广发推荐使用,“正丰”阀门已取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认可度。
24.2011年至2018年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代理合同》,证明自2011年起原告就通过代理商在广东省内进行销售推广活动。
25.被告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证明被告于2019年8月28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登记注册,并使用“正丰阀门“作为企业字号。
26.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商标查询截图,证明被告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了50939801号、41448498、号、41433794号、41427034号、41432019号商标,上述商标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证明被告的主观故意。
27.(2021)沪长证经字第1371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内容为被告开设的抖音账号内发布的视频录像,视频中被告使用类似“正丰”的商标生产、销售阀门,构成侵权。且其阀门销售量巨大,设有有专业的展览厅,其侵权收益大。
28.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用1000元。
29.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不构成侵权。一、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该企业名称的合法性、正当性不因“正丰”“正丰阀门”文字商标的存在而改变。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是经过预先核准的。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且本案中,三间公司均不属于同一地级以上市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内: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嘉定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机关管辖区内;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机关管辖区内;而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属于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机关管辖区内。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名称相同”,为下列情形之一:(六)名称中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存在包含关系且名称属于同一地级以上市企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的规定,不构成《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名称相同情形。故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并不存在不合法、不正当的情况。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通过搜索“正丰”二字在全国范围内查询到的公司超过100多间;而通过搜索“正丰阀门”四字在全国范围内查询到的公司超过50多间,其中最早使用“正丰阀门”的是浙江正丰阀门有限公司,而大部分的“正丰阀门”字号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时间都在两原告注册“正丰”“正丰阀门”商标(2019年1月7日)之前。另外,通过百度搜索“正丰阀门”可以搜索到各个地区的“正丰阀门”。因此,各地“正丰阀门”公司的名字,与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图案商标及文字商标,一个为公司名称,一个为商标,表达内容不同,整体上是不同概念,足以能够加以区分。因此,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的合法性、正当性不因“正丰”“正丰阀门”文字商标的存在而改变。二、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不仅没有侵犯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且一直都有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及图案商标。根据上文上述,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的合法性、正当性不因“正丰”“正丰阀门”商标的存在而改变。同时,在两原告提供的证据当中均可以显示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一直都是同时使用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全称及一个与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图案商标及文字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正丰”图案商标与进行经营活动,足以使他人对二者进行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该图案商标由广东金克莱阀门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2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合法注册取得,并授权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将商标进行比对,而不是以商标与企业名称比对,也不是以经销者的字号与商标比对。而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使用的图案商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合法注册取得,足以证明该图案商标与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图案商标及文字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因此,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使用公司全称及使用经合法注册、授权的图案商标,均没有侵犯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一直都有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及图案商标。另外,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其公司名称设计商标本就合情合理,但两原告提供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后通过主观猜测主张被告有主观故意,该猜测无任何依据,根本就不合理。三、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图案商标、“正丰”、“正丰阀门”文字商标不属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两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无法证明其图案商标、“正丰”、“正丰阀门”文字商标属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首先,两原告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事实均无法证明其图案商标、“正丰”、“正丰阀门”文字商标属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实际上与本案无关。其次,两原告提供证书明确载明相关的认定证明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图案商标、“正丰”、“正丰阀门”文字商标知名度有区域性及时效性。其无证据证明上述商标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再者,两原告混淆其公司的经营活动与商标知名度的概念,两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仅证明两原告的经营活动,但均无法证明其图案商标、“正丰”、“正丰阀门”文字商标属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另外,两原告提供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非证明其被广泛推荐使用,只是供承包人对相关产品的价格进行参考。最后,两原告提供的代理合同亦无法证明其商标在广东省内有进行推广而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图案商标、“正丰”、“正丰阀门”文字商标不属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四、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使用公司全称及使用经合法注册、授权的图案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图案商标、“正丰”、“正丰阀门”文字商标不属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且在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并不存在不合法、不正当的情况下,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使用公司全称及一个与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图案商标及文字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正丰”图案商标与进行经营活动,客观上足以使他人对二者进行区分,不会造成混淆,故其行为不会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使用公司全称及使用经合法注册、授权的图案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五、退一步而言,如果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并不违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号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院也只需判决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即足以制止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下不宜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据上文,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使用公司全称及使用经合法注册、授权的图案商标,均没有侵犯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一直都有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及图案商标。但退一步而言,若法院认为虽然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并不违法,但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号而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并不违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号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宜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六、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并未投入生产、制造、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对两原告并未造成实际损失。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仅系样板及包装袋,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并未投入生产、制造、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对两原告并未造成实际损失。同时,两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因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七、两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证明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也无可参考的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故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再退一步,如法院认定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构成侵权。两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证明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也无可参考的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故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两原告提供的多年前的《代理商合作协议书》均无法证明相关合同的履行情况,也与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无关,同样无法证明其因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证明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此,两原告主张赔偿数额并无事实依据且数额过高。八、两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并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且数额过高。首先,两原告仅提供了公证费1000元的发票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实际支付该费用,且该证据与其主张公证费10000元有明显冲突。其次,两原告仅提供了律师费3万元的发票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实际支付该费用。另外,两原告诉请中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6万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实际支付该费用。最后,由于律师费是根据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而计算的,但两原告主张赔偿数额并无事实依据且数额过高,故亦导致律师费过高而不合理。因此,两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并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且数额过高。九、参考案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岑彩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案号(2021)粤0604民初2685号】。根据案例搜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岑彩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由贵院审理结案。贵院经依法审理对侵权赔偿的金额作出如下判决“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岑彩柳侵权行为的情节、经营时间、规模、主观过错程度,被告岑彩柳辩称其销售涉案产品每台获利约10元,获利数额较少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岑彩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而该案中,侵权人的行为无论的情节、经营时间、规模、主观过错程度都比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严重。且该案的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也比本案的涉案商标出名。故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认为若贵院认为其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亦不应高于上述案件的判决金额。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搜索“正丰”的结果,证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通过搜索“正丰”二字在全国范围内查询到的公司超过100多间。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搜索“正丰阀门”的结果,证明①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通过搜索“正丰阀门”四字在全国范围内查询到的公司超过50多间;②最早使用“正丰阀门”的是浙江正丰阀门有限公司;③大部分的“正丰阀门”字号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时间都在两原告注册“正丰”“正丰阀门”商标(2019年1月7日)之前。
3.“正丰”图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证明该图案商标由广东金克莱阀门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2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合法注册取得。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该图案商标由广东金克莱阀门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使用。
5.《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岑彩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案号(2021)粤0604民初2685号】,证明在该案中,侵权人的行为无论的情节、经营时间、规模、主观过错程度都比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严重。且该案的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也比本案的涉案商标出名。而法院判决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本院对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一)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在上海市嘉定区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阀门的生产、销售,股东为赵林春、余晓红。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是第1573814号、第27015143号、第27033267号、第270332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第1573814号“正丰”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六类,商品/服务项目包括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专有权期限自2001年5月21日至2011年5月20日,后续展至2031年5月20日。
第27015143号“ZHENGFENG”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六类,商品/服务项目包括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专有权期限自2018年12月7日至2028年12月6日。
第27033267号“正丰阀门”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六类,商品/服务项目包括管道用金属歧管;钢管;金属喷头;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专有权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至2029年1月6日。
第27033282号“正丰”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六类,商品/服务项目包括钢管;金属水管阀;金属排水阱(阀);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金属喷头;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管道用金属歧管。专有权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至2029年1月6日。
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经多年发展,曾获得如下荣誉“2007年度嘉定区小巨人企业”、2009年至2017年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正丰阀门品牌连续被评为“上海知名品牌”等。
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3日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注册成立,股东为赵林春、余晓红,主要经营阀门的研发、生产、销售。
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经多年发展,曾获得如下荣誉:“2011年度盐城品牌”、“江苏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等。两原告股东相同是关联企业,两原告均使用上述四个涉案商标。经两原告20年的经营推广,原告的企业名称及上述“正丰”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年销售量及行业占有率均排名行业前列。
(二)2021年7月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立志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许立志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进入“抖音”应用,在搜索栏中搜索“广东正丰阀门”,进入该用户账号主页。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浏览的页面的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21)沪长证经字第1371号公证书予以证明。根据公证书记载,被告开设的抖音账号内发布的视频录像,视频中被告使用“”标识并销售消防阀门商品。原告认为被告使用“”标识并销售消防阀门商品构成了商标侵权;同时认为被告使用企业名称“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两原告的“正丰”企业字号,同时也侵犯了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第1573814号,第27033267号,第27033282号以及第27015143号注册商标。被告认为其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一致,两个完全有区别的商标已经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区分,被告使用的名称明确带有广东二字,与上海没有任何关联,商标与被告企业名称合并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联想。
另查明,被告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成立。主要经营业务为制造、销售:阀门及配件等。
广东金克莱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注册了第3307335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6类,商品/服务项目包括管道用钢合金;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现金保险箱;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焊条;金属锁;五金器具;弹簧。专有权期限自2019年6月21日至2029年6月20日。2020年12月26日,广东金克莱阀门有限公司将第33073356号“”注册商标许可给被告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焦点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是第1573814号、第27015143号、第27033267号、第270332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商标侵权的行为一是被告在销售商品上使用了“”标识;二是被告使用了企业名称“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首先,根据(2021)沪长证经字第1371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开设的抖音账号内发布的视频录像,视频中被告使用“”标识并销售消防阀门商品,该“”标识经比对,与被告获得授权的第33073356号“”注册商标完全一致,被告规范使用了得到授权的合法注册商标,而且第3307335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6类,商品/服务项目包括了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因此,被告使用“”标识销售消防阀门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认为该“”商标标识与其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应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其次,“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是被告的企业名称,被告在使用该企业名称过程中并未突出使用上“正丰”或“正丰阀门”且不存在导致市场混淆的情况下,该项使用行为亦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焦点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案所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日后,故本案应当适用2018年1月1日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四种形态,其中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本院认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应该是表现为两种形式: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本案所涉“正丰”,既是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又是两原告字号。因此,判断原告的“正丰”能否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首先应当判断“正丰”作为企业字号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本案中,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在上海市嘉定区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阀门的生产、销售。并且于2001年5月21日第1573814号“正丰”注册商标;原告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3日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阀门的研发、生产、销售。两原告的股东相同为关联企业,分别于2001年、2008年就已经将“正丰”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持续使用至今,通过多年的使用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原告的“正丰”既为字号又为商标,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及推广宣传,该品牌在被告成立前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及影响力。原告的“正丰”作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经营范围与两原告类似,应该明知“正丰”字号及商标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被告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正丰”作为企业字号于2019年8月28日在广东佛山进行登记注册,特别是原告于2011年起在广东佛山已有多家代理商的情况下,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产品的混淆,其行为损害了原告享有的正当企业名称权,违背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焦点3,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确定民事责任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依据,即被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本案中,原告对其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未提交证据,无法通过确定损失和获利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同时,又无可以参考的其他证据,在决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时,本院认为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原告虽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知名度的主要涵盖范围还是仅在阀门行业;
2.被告仅构成不正当竞争,未构成商标侵权;
3.被告于2019年8月28日才成立,侵权时间不是很长,侵权数量无法确定,难以认定侵权规模;
4.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确实存在相关费用的合理支出。
因此之故,在确定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限于满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50000元;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正丰”企业字号,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正丰”字样;
二、被告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上海正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正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广东正丰阀门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展宏
人民陪审员  李志成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