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31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10983E。
法定代表人:张孟友。
被执行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西路(狮南段)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2139717。
法定代表人:谭汉强。
被执行人:麦丽筠,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麦丽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157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94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麦丽筠应支付借款本金55200000元、律师费5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6614元、诉讼费330153元及案件受理费383181.27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通过总对总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麦丽筠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路××号××御祥阁3004房(不动产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的房地产权及(不动产权利证号:国用(2011)0106885)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路××号××层××号汽车位(不动产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的房地产权及(不动产权利证号为国用(2012)0108642)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路××号××御祥阁3006房(不动产权利证号:国用(2011)0106885)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房地产权;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路××号××御祥阁3005房(不动产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的房地产权及(不动产权利证号:国用(2011)0106886)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路××号××层××号汽车位(不动产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的房地产权及不动产权利证号为国用(2012)0109093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麦丽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麦丽筠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麦丽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得款37232574.1元,被执行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被执行人麦丽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麦丽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被执行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麦丽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麦丽筠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伟
执行员 蔡剑波
执行员 黄韵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南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