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破申10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怀江路1号1-4层(部分)、13-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88835360C。
法定代表人:何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佳,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582XG。
法定代表人:金志渊。
2020年4月15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以被申请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大众公司,被申请人大众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大众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48亿元,登记注册股东为金志渊、林玲玲、林永通,其中金志渊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玲玲担任监事。
申请人民生银行与被申请人大众公司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年3月22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304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大众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DB150000003943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5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钟祥市金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4953500元、利息1517089.5元、复利65926.63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2647058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147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8月2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3民终293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申请人大众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月5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7)浙03民终29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本金249535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2018年12月15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04执127号之二执行裁定,以被申请人大众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4月28日,本院受理的以被申请人大众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9件尚未执行完毕,执行标的为7775193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人民生银行系被申请人大众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大众公司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民生银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大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大众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登记机关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民生银行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大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邹艳慧
人民陪审员  金 和
人民陪审员  麻晓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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