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执20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南浦路**。
负责人:徐晓蒙。
被执行人:***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塘头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其发。
被执行人:永嘉县华锋泵阀有限公司。住。住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金戈。
被执行人:永嘉奥良阀门有限公司。住。住所:浙江省永嘉县沙头镇南川村屿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其发。
被执行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金志渊。
被执行人:金志渊,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div>
被执行人:林玲玲,女,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住,住浙江省永嘉县/div>
被执行人:金戈,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div>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永嘉县华锋泵阀有限公司、永嘉奥良阀门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金志渊、林玲玲、金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2019)温仲裁字第46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90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永嘉县华锋泵阀有限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永嘉奥良阀门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金志渊、林玲玲、金戈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及仲裁费319686元。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至今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机动车登记情况、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工商登记及投资情况、证券持有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及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实地调查,除本案抵押物外,还查明被执行人金戈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广场××幢××单元××室的房地产1处。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永嘉县华锋泵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工业区的房地产已由本院查封并拍卖成交,价款3698万元在支付税费3906869.82元、执行费129285元后,余款32943845.1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其中包括申请执行人预交的仲裁费319686元以及垫付的评估费43782元。前述被执行人金戈名下的房地产已由本院查封,但该房地产已为其他债务设立抵押担保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故暂不宜在本案中处置。此外,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0年9月25日,本案债权已受偿32580377.18元,被执行人***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永嘉奥良阀门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金志渊、林玲玲、金戈在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永嘉县华锋泵阀有限公司所负义务已履行完毕,仲裁费、执行费已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永嘉奥良阀门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金志渊、林玲玲、金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过程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抵押物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名下查明的其他财产暂不宜在本案中处置,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执20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前鹏
审 判 员 陈学箭
审 判 员 吕绍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锋
代书记员 李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