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等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永嘉县旋凯机电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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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异839号
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薛臻。
被执行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石牛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玲燕。
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亚龙教仪工业区(堡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笑花。
被执行人:永嘉县旋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安丰村。
法定代表人:潘教永。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已注销)与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永嘉县旋凯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与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永嘉县旋凯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浙0302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各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8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浙0302执3834号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5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3月22日在《企业家日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2021年8月10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了上述情况。
另查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已于2018年11月12日被注销,其权利义务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承继,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下辖分行。
本院认为,(2017)浙0302执383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已被注销,其权利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承继,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下辖分行,故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将该案件的债权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此双方签订了《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7)浙0302执3834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戴俊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张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