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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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恢1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海事路17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857KW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2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63043068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582X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石牛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435340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损失、复利等,并负担本案受理费57895元(已缴纳)、执行费8306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对被执行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其财产情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22年3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汽车二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汽车二辆,均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塘头村芦桥的房屋(权证号:×**),上述不动产两证不全,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塘头村芦桥的房屋共二处(权证号:×××、×××)、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塘头村芦桥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堡二村中心大街**的房屋(权证号:×**),上述轮候查封房产已发函首封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另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堡二村的房产【权证号:×××】因单元号不一致,无法查封,已向永嘉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函调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上海大众阀门有限公司股权(80万元,持股比例8%)、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湖北**商贸有限公司股权(50万元,持股比例5%)、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永嘉县瓯北铸钢厂股权(42.5万元)、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永嘉县华锋泵阀有限公司的股权(216万元,持股比例20%)、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浙江卡尔森流体控制有限公司股权(500万,持股比例100%)、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永嘉县国瑞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股权(750万,持股比例75%)。另被执行人***持有的亿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953万元,持股比例1.95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辖区股份有限责任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登记机关无法操作股东冻结手续,故不在受理辖区股份有限公司的冻结手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相关法院已受理***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要求移送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鉴于被执行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意见征求函》告知,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面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接受约谈,也没有对《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已查封,但均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两证不全,无法处置或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均已冻结,另***名下股权,因登记机关无法操作股东冻结手续,故不在受理辖区股份有限公司的冻结手续。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4执恢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