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102执25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23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462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石牛路252号,组织机构代码:7743534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双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石牛路252号,组织机构代码:6845058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043558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6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双龙阀门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5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以下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措施,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到被执行人**持有永嘉县华锋泵阀门有限公司、丽水金灿阀门有限公司、浙江双龙阀门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石牛路252号的厂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且设有抵押权,无余值可分配,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绿谷大道256号的店面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本案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1433981元,未履行人民币元8066019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梁三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