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3661号
起诉人:泰州市兴泰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建工三村6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039796571。
法定代表人:陈善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敬红,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泰州市兴泰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王友龙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诉称:2019年9月,起诉人和常州润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万公司)签订《提供二级建造师代理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润万公司负有向起诉人提供拥有二级建造师证书的人员,并将注册证书交由起诉人保管等义务,起诉人应向润万公司支付费用26000元。起诉人依约履行了支付费用的义务,但润万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为此,起诉人以润万公司为被告于2020年1月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润万公司承担给付26000元款项的责任。在该案诉讼期间,起诉人通过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润万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起诉人不得不于2020年7月20日向贵院申请撤回对润万公司的诉讼请求。起诉人认为,王友龙作为润万公司的唯一股东,通过提供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依法对该公司债务26000元承担赔偿责任。现起诉人诉至本院要求判令:王友龙对润万公司的债务26000元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清算责任之诉,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不在常州市天宁区,起诉人也未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常州市天宁区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上述纠纷类型,且润万公司已被注销。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泰州市兴泰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丽
审 判 员 申国胜
审 判 员 王 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慧
书 记 员 王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