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申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泰州市兴泰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建工三村6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北斗宫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泰州市兴泰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泰州市兴泰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屈梦珂
书 记 员 王 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