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再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兴泰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建工三村6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北斗宫街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发财,男,公司法务。
再审申请人泰州市兴泰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装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佳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2)青01民申6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兴泰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世纪佳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发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泰装饰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2.驳回世纪佳和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世纪佳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程序违法。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未依法通知兴泰装饰公司参加诉讼,兴泰装饰公司没有收到开庭传票,对世纪佳和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进行质证,也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更没有收到(2021)青0103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第十五条:“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兴泰装饰公司住所地就是工商登记地且公司正常经营,法院应将相关法律文书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兴泰装饰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建工三村6幢104室送达,而不是用公告方式送达。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西宁市水井巷中央商务区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后,兴泰装饰公司于2021年10月7日进场施工。世纪佳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没有组织设计单位、承包方参加的施工图纸交流,也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兴泰装饰公司施工范围内的拆除项目影响了工程进度,世纪佳和公司因图纸变更造成工期延长。原设计图纸女浴区、游泳区及钢楼梯加固浇筑采用C40细石混凝土,按照甲方要求,改为C40灌浆浇筑,增加费用10.5万元。工程实际完工后,因世纪佳和公司故意不进行验收,致使工程至今无法验收。案涉工程世纪佳和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实际使用,世纪佳和公司仅支付工程款78.35万元,拖欠工程款89.15万元。事实上案涉工程已经完工,世纪佳和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工期延长不是兴泰装饰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以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兴泰装饰公司送达诉讼文书,导致因不能归责于兴泰装饰公司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未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无法行使陈述辩论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驳回世纪佳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世纪佳和公司辩称,1.兴泰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2.原审判决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兴泰装饰公司所述的事实,原审法院按照兴泰装饰公司提供的地址送达,兴泰装饰公司已经签收该函件,原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时,兴泰装饰公司拒签,原审法院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3.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兴泰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泰州市兴泰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兴泰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企业。案涉工程的签约主体是“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泰州市兴泰装饰装璜有限公司”。2021年6月24日世纪佳和公司的起诉状中的被告为“泰州市兴泰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盛和东方名邸花园34-1005室,世纪佳和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原审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受送达人的公司名称及送达地址均错误,且***仅是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并非委托诉讼代理人,其签收邮件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兴泰装饰公司的住所地是泰州市海陵区建工三村6幢104室,而非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盛和东方名邸花园34-1005室。兴泰装饰公司并非下落不明,原审法院邮寄送达时因未查明该公司名称及送达地址,未穷尽送达手段的情形下,公告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导致兴泰装饰公司未参加诉讼,丧失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也未收到判决书。
综上,原审法院未按兴泰装饰公司登记的地址送达,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并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兴泰装饰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案件受理费14044元退回泰州市兴泰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年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