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三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702执异42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丽江悦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椿公司)、上海三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益公司)、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三益公司、旭博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将二申请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经审查完毕。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申请人据以提出异议的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悦椿公司、三益公司、旭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云07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第一项为:“被告上海三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原告李云支付工程款403800元”,此判项表述清晰,义务主体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内容明确,本院将判决文书中明确负有支付义务的当事人列为被执行人并未违反立案相关程序。至于二申请人认为应当由发包人丽江悦椿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义务的观点,本院认为是属于针对判决项的合理性性与合法性提出的,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应当处理的范围,当事人如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申请检查监督等方式进行,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三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何 磊 审判员  赵永爱
书记员和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