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万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6民初8621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立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程庄路67号4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冯立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万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强建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万强建业公司返还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注册章,为我办理注册证转出手续;2.万强建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于2016年3月23日入职万强建业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并按万强建业公司要求,将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在万强建业公司进行了注册。之后,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注册章一直扣押在万强建业公司。2016年11月28日,我与万强建业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万强建业公司拒绝返还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注册章,拒绝为我办理注册证转出手续。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我于2017年2月24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我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万强建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现万强建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万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万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