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6民初8621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立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程庄路67号4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冯立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万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强建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立新,被告万强建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万强建业公司为我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的注销手续;2.诉讼费由万强建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16年3月23日入职万强建业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并按万强建业公司要求,将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在万强建业公司进行了注册。之后,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注册章一直扣押在万强建业公司。2016年11月28日,我与万强建业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万强建业公司拒绝返还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注册章,拒绝为我办理注册证转出手续。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我于2017年2月24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我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万强建业公司辩称,**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备案在我公司名下,但证件原件不在我公司。**到我公司之前与上一家单位存在劳动争议,我公司单方办的备案手续,故我公司认为无需为**办理任何手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6年3月23日入职万强建业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28日解除。2017年1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7]第484号调解书,记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万强建业公司支付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证书津贴29500元、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28日工资36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00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万强建业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证书津贴23000元,**放弃其他的仲裁请求,万强建业公司与**因建立、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提交的万强建业公司认可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记载企业名称为万强建业公司,姓名为**,注册有效期为2019年7月26日,注册类别为重新注册。2017年2月24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本案前置仲裁申请,要求万强建业公司退还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注册章及为其办理注册证转移手续。2017年3月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7]第149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不服,起诉至本院。诉讼期间,**表示经咨询相关部门,仅需万强建业公司为其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的注销手续即可,注销后其可以自行办理证、章。万强建业公司主张**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不一致,应重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提出**可以自行重新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无需其办理任何手续。
本院认为,万强建业公司与**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11月28日解除,而**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现仍登记于万强建业公司名下。《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故万强建业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负有为**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注销手续的义务。**要求万强建业公司为其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与其要求万强建业公司为其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注销手续的诉讼请求,其实质均为解除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注册于已离职单位万强建业公司名下的现状,故为便利当事人诉讼,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处理。综上,**要求万强建业公司为其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注销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据此判决如下:
北京万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的注销手续。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万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静
人民陪审员 李金秋
人民陪审员 乔国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