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辖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程庄路67号4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冯立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
上诉人北京万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强建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8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万强建业公司上诉称,**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单位住所地不一致的,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万强建业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万强建业公司拒绝返还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注册章,拒绝为**办理注册证转出手续为由,以劳动争议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万强建业公司返还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注册章,为**办理注册证转出手续等,故本案应当依据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万强建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据此选择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此,万强建业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饶林生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于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