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10745号
申请人: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112线东侧东方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66907607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476495.7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76495.7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