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民初10745号之一
原告: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112线东侧东方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66907607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2023)津0103民初1074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76495.7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76495.7元的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