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达窗业有限公司、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423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3)陕0423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6769.3元及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7550.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期限为一年,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冻结措施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