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91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星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20)吉0291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星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2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注册信息、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开户、保险、民政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时,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吉林高新区XX大厦查找被执行人,未能找到。本院张贴了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公告,至今无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星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徐 锐
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代理书记员 何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