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

辽宁千寻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4民初1408号 原告:辽宁千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JA0XKN1B5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国际信息产业基地立业路****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3264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千寻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千寻实业有限公司以合同货款已收到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千寻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 玉 书 记 员 ***